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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來源: 更新時間:2024-02-05
各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沿海市漁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各分支海事局:
為加強和改進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類工作,切實提高事故統計分類工作的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推進事故統計分類工作的精準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根據《安全生產法》《統計法》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應急〔2023〕143號)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事故統計分類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強化推進安全生產監管,以事故統計數據為導向、加強改進事故防范措施、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風險的主要監管依據和決策前提。事故統計分類是對事故發生的行業領域進行劃分、歸類和認定,是事故統計的核心和基礎。進一步規范和改進事故統計分類工作,對構建完善事故統計的框架、結構、指標體系,反映事故統計數據和發展趨勢的質量、水平和規律,提供安全生產決策、計劃制定的科學性、準確性依據,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方向和重點,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事故統計分類工作的重要性,嚴格執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防范和懲治應急管理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規定》等規定,應急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事故統計歸口直報工作牽頭和匯總職責,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認真落實所屬行業領域事故統計參與和報送職責。要強化事故統計風險和責任意識,主動認領和切實擔當事故統計分類監管責任,防范和懲治事故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嚴肅工作紀律、強化部門溝通、實現數據共享,認真做好事故統計分類工作。
二、明確事故統計分類基本原則要求
(一)事故統計范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納入統計。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中發生的事故,納入統計。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發生的事故,納入統計。從業人員在外執行工作任務時因擅自做與任務無關的事情而發生的事故,不納入統計。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宿舍、浴室、更衣室、廁所、食堂、臨時休息室等場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傷害的事故,納入統計。生產安全非責任事故,納入統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的事故,不納入統計。
(二)行業歸屬原則。生產經營單位行業歸屬的事故統計劃分,按照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對應原則進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確定單位行業歸屬的原則為,按照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行業性質;當單位從事一種經濟活動時,則按照該經濟活動確定單位的行業;當單位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則按照主要活動確定單位的行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主要活動確定的原則為,當一個單位對外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占其單位增加值份額最大的一種活動稱為主要活動;如果無法用增加值確定單位的主要活動,可依據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或者從業人員確定主要活動。
(三)事故單位認定。兩個以上單位交叉作業時發生的事故,納入主要責任單位統計。甲單位人員參加乙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事故,納入乙單位統計;當單位之間因存在勞務分包關系,甲單位安排人員參加乙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事故,納入乙單位統計。乙單位租賃甲單位場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事故,若乙單位為獨立核算單位,納入乙單位統計;否則納入甲單位統計。因設備、產品不合格或者安裝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單位發生事故,納入使用單位統計。因單位謊報、瞞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經過、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認定為該單位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納入該單位統計。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參加社會搶險救災時發生的事故,納入事故發生單位統計。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經營性火災事故和特種設備事故,按照該單位行業歸屬納入統計。
(四)農林牧漁業事故統計。農林牧漁業事故包括農業機械事故、漁業船舶事故和農林牧漁業其他事故。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造成的事故,納入農業機械事故統計。從事漁業活動的漁業船舶以及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按照船籍港屬地管轄原則納入漁業船舶事故統計。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注冊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發生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船舶所有人經常居住地統計;船舶所有人經常居住地不確定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統計,不計入當地漁業船舶事故統計總數。農林牧漁業其他事故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不含漁業船舶作業)和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發生的事故。
(五)采礦業事故統計。采礦業事故包括煤礦事故、金屬非金屬礦山事故、石油天然氣開采事故和采礦業其他事故。金屬非金屬礦山事故包括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發生的事故。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外包工程施工與技術服務活動發生的事故,納入發包單位統計。金屬非金屬礦山存放在地面或者井下(包括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用于生產經營建設所購買的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事故,納入金屬非金屬礦山事故統計。
(六)商貿制造業事故統計。商貿制造業事故包括化工事故、煙花爆竹事故、工貿事故和商貿制造業其他事故。化工事故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發生的事故。工貿事故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八個行業發生的事故。工貿行業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應急廳〔2019〕17號)的規定,對照所屬行業納入統計。商貿制造業其他事故包括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裝卸搬運和倉儲業中除去化工、煙花爆竹、工貿之外的行業發生的事故。
(七)建筑業事故統計。建筑業事故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公路和水運工程建筑事故、鐵路工程建筑事故、水利工程建筑事故、電力工程建筑事故和建筑業其他事故。建筑業事故中的事故發生單位應以事故施工單位為統計單位;其中,分承包工程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獨立核算的納入分承包工程單位統計,非獨立核算的納入總承包工程單位統計。
(八)交通運輸業事故統計。交通運輸業事故包括鐵路運輸業事故、道路運輸業事故、水上運輸業事故、航空運輸業事故、油氣管道運輸業事故和交通運輸業其他事故。道路運輸業事故包括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網絡約車、旅游客運、租賃、教練、貨運、危化品運輸、工程救險、校車,包括企業通勤車在內的其他營運性車輛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性車輛等十二類道路運輸車輛在從事相應運輸活動中發生的事故。生產經營性車輛發生的事故無論該車輛是否負有責任,均納入統計。生產經營性車輛在生產經營場所內發生的事故,按照生產經營單位所屬行業作為車輛傷害事故統計,不納入道路運輸業事故。生產經營性車輛在非等級公路上發生的事故,納入道路運輸業事故統計。從事客運、貨運等生產經營性船舶在沿海、內河通航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納入事故發生地水上運輸業事故統計。非漁業船舶與漁業船舶在沿海、內河通航水域內發生碰撞,或者非漁業船舶在沿海、內河通航水域內航行產生的浪涌致使漁業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的水上交通事故,納入水上運輸業事故統計。交通運輸業其他事故包括管道運輸業(不含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管道運輸)、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裝卸搬運、危險品倉儲、谷物倉儲、中藥材倉儲、郵政業發生的事故。??
(九)其他行業事故統計。其他行業事故包括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事故,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事故,金融業事故,房地產業事故,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事故,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事故,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事故,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事故,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事故,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事故,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事故。
三、強化責任擔當嚴格工作落實
(一)加強組織協調機制保障。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事故統計工作,建立健全事故統計工作機構,加強事故統計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事故統計人員,讓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勇于擔當、敢于負責的同志承擔和負責事故統計工作,確保事故統計隊伍、人員和工作的持續性、穩定性和連貫性。要加強事故統計相關制度文件的學習,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責任擔當。要建立健全事故統計溝通銜接工作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共享制度建設,按照“歸口管理、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工作要求,理順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的事故統計協調配合關系,自覺落實行業、屬地事故統計工作責任,堅決杜絕行業主管部門隱情不報、應急管理部門坐等信息的現象,確保事故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二)規范統計分類上報程序。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三個必須”原則和事故統計分類基本原則要求,對本行業領域發生的事故在行業監管和事故統計上主動認領、勇于負責,不得推諉扯皮、推卸責任。對于統計分類上存在爭議、難以協商一致的事故,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事故統計工作機構提出統計分類上的主導性或者結論性意見,按程序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于事故接報后24小時內錄入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并視情于7日內及時補充完善事故信息;對統計分類上爭議較大、存在嚴重分歧的事故,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征求同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事故統計分類意見。因事故統計分類存在爭議、分歧,影響事故統計錄入的,要嚴肅追究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事故統計工作承辦人員、負責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防統計數據造假作假。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防范和懲治應急管理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規定》等文件要求,認真履行事故統計法定責任,尤其是領導干部不得要求本部門事故統計工作機構和人員偽造篡改事故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不得侵犯事故統計工作機構和人員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責職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事故統計人員打擊報復。對違反事故統計分類原則要求、不納入或者不正確納入事故統計,構成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要按照《統計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規定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提高統計分析服務水平。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履行事故統計工作職責,持續強化事故統計分類工作,做實、做細、做深統計數據收集、分類、匯總等各環節工作,為科學決策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撐,切實提高統計數據運用能力,以事故統計數據為坐標點和出發點,深挖數據價值,分析研究苗頭性、傾向性、趨勢性問題,有的放矢,對癥施策,精準研判安全風險,提出事故防范建議,充分發揮好事故統計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晴雨表”“智囊團”和“參謀部”作用,不斷提升事故防控能力,推動安全生產向事前預防轉型,服務安全生產高質量發展。
(五)強化事故統計督導檢查。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事故統計監督約束工作機制,強化上級對下級事故統計工作填報、流程、過程和結果的監督指導,要定期開展事故統計工作的現場核查,并結合巡查督查、考核考查、掛牌督辦等綜合工作進行事故統計工作的專項檢查,要重點針對下級部門的事故統計制度落實、統計數據質量、統計數據分析運用、聯動機制建立運行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查漏補缺和整改完善,情況嚴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和處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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